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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不赔”太霸道 违反诚信原则
 
2011-03-04    互联网

车险理赔被刁难,这种经历不少车主都体会过。自己爱车被别人撞,自己的保险公司却将理赔责任像踢皮球一样踢给与自己无关的对方保险公司,然后车主面临的是漫长和无奈的等待!这些皆源于所谓的车险“无责不赔”条款。

昨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草拟了一份致中国保监会的律师函,要求中国保监会责令各保险公司停止使用、限期修改车险中“无责不赔”条款。

该条款违反了诚信原则

陈北元律师昨天告诉记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霸王条款”普遍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但在20多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却长期堂而皇之地普遍存在着,在执行中成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这种明目张胆的“无责不赔”条款违反了财产保险中四项基本性原则的其中两条,即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据陈北元律师分析,这种“无责不赔”条款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第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即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

第二,加重车主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全额赔的情况下,就是我全责。这有可能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主动认一个全责来得到全部赔付。”第三,“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

第四,纵容了保险公司为追逐利润而破坏社会诚信。车辆损失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保险公司凭借着优势地位,其行为大大违背了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更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案例:自己“造撞车”求理赔

叶先生的爱车不久前被别的车刮花,找不到肇事车主。保险公司表示,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有朋友给叶先生支招,“不如找个柱子,自己开车将右门撞下,制造一个车主单方责任事故的现场,这样保险公司就要理赔了。”叶先生试验了一番,发现确实可行。他说:“诚实的人得不到赔偿,耍点花招却可以骗保,让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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